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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促进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06-01-09 阅读次数: 次 

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会长??石治中

????我国融资租赁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与融资租赁密切相关的法律、会计、税收和监管的政策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各家融资租赁公司在发挥自身优势、适应市场需求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并初步显现了各自的经营特色及较为明晰的市场定位和专业取向。在业务开展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风险防范也大大加强。但是由于资金来源、股东背景、行业政策限制等原因,使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微不足道的市场份额足以说明整个行业的现状。

????一、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
????以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为例,从经营范围来看,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除股东资本金投入外,还可以向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但目前实际情况是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受到相当严格的控制。发行金融债券到目前为止,尚未能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有效筹资手段。因此,向银行借款就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在商业银行贷款发放的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有行业以及企业规模等方面的选择及评判标准。而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定位、经营模式、对融资对象的评判标准完全不同于银行,这样租赁公司筛选的项目未必能获得银行的认可,所以依靠银行贷款进行项目投放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样的结果是银行批发,融资租赁零售,难以做出自己的特色。
????同时,由于营运资金全部来源于银行贷款,从而也推高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金融租赁公司和其它企业的贷款利率是相同的。其它企业贷款是自己直接使用,而金融租赁公司则要用所获得的资金再提供给客户,从而不可避免的推高了营运成本。
????(二)缺少银行背景及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机构
????欧美等融资租赁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其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有三种类型:金融机构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设备制造商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其他投资资金组建的融资租赁公司。机构以金融和制造商为背景的租赁公司居多,市场份额则以银行背景的租赁公司居多。
????具有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其市场定位是为其母公司设备销售对象提供融资服务,促销母公司的产品。该类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开展业务,有稳定的客户群。由于背靠设备制造商,一旦承租人发生租金偿付问题,该类融资租赁公司有较强的设备回收及再处置能力,从而有效控制风险。对于母公司来说,由于有融资租赁这个工具,使其实现销售货款及时全额回笼的情况下,使购买商家享受到了类似于分期付款的好处,其促销作用非常明显。打入中国市场的大型设备制造商,多数都有其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配套融资服务。而具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市场定位侧重于向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背靠资金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其营运资金由母体提供,有利率低、数量充裕的资金来源。对母公司来说多了一个工具,多了一种服务手段,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而独立的租赁公司不具有上述两类公司的优势,其立足必须以专业化服务取胜,需具有更高的专业水平和更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公司多数是第三类,只有少数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有制造商背景。由于受分业经营的限制,金融机构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尚属空白。既无厂商背景又无银行背景的独立类融资租赁公司,上游需要银行的资金支持,下游需要设备制造商的合作,展业不易,而作为独立类的融资租赁公司须应具有的能力和素质对于一个在我国尚显稚嫩的行业来说又显得力不从心。缺少厂商背景和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是制约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三)某些行业领域存在政策障碍
????目前,与融资租赁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基本建立,对维护融资租赁业的市场秩序,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展业过程中,一些行业性的规定尚有诸多障碍,而从本质上讲这些行业规定与融资租赁并无实质性矛盾,需要变通或作出明确规定。
????(1)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7号令)第三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从上述规定可见,建筑业企业能够申请到哪种等级的资质证书,它自身设备拥有情况是主要决定因素之一。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入的设备,由于其所有权为融资租赁公司,尽管事实上它将使用到底,但却不能凭这些设备取得资质。在这样的规定面前,建筑业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少了。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同时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须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及环境,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培训、维修等ag尊龙凯时的售后服务能力。对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须经药检部门批准,并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在该条例的实际贯彻执行中,融资租赁公司办理此类设备租赁业务,视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管理,使开办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无形中多了一道不必要的关卡。
????(3)机动车登记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承租人在利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机动车时,都无法自己去登记,而只能由该机动车的出租人即租赁公司去登记。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完全由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作为所有权人的租赁公司还须承担连带责任。现行规定为承租人带来了诸多不便,也使出租人面临的风险陡然增大。而所谓机动车,又是一个比较宽泛的领域,市场广阔。上述规定严重制约了融资租赁在该领域的发展。
????(4)进出口关税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规定,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如以进口设备作为标的物,买卖合同中的买入人租赁公司即成为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而按现行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并不能享有有关税减免待遇。因此,即使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本身符合关税减免的规定条件,但是如果它是以融资租赁方式购入进口设备,就不能享受关税减免待遇。如果保税区内的企业想要通过出售回租的方式取得资金,租赁公司也要像一般进口那样补交关税。因关税的困扰,而使一些非常适合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进口设备的业务无法正常开展。

????二、促进我国融资租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

????融资租赁在工业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已成为企业进行融资的重要渠道和进行设备促销的有效手段。伴随我国改革开放而兴起的融资租赁业由于上述等种种原因,并未能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兴盛。为促进我国租赁业的发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必须对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开辟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渠道
????数量充足、期限结构匹配的稳定的资金来源是融资租赁公司正常经营并进而发挥其特有功能的前提。目前资金来源单一依靠银行贷款方式这种局面,无论从数量上,还是期限结构上都无法满足融资租赁业营运的需要。建议主管部门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第一,应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发行租赁资产支持证券。融资租赁资产和信贷资产相类似,从安全保障以及稳定的现金流方面来看要优于信贷资产,更适合证券化。起步阶段比如说可先对国家邮政储汇局定向发行。从2003年8月起央行已对邮储存款实行新老划段,此后新增的储蓄存款资金由邮政储蓄机构自主运用,原有的存款也要在4—5年时间内逐步取出,央行的意图是邮政储蓄资金的运用完全市场化。据业内人士估计,每年约有2000多亿元,而其资金运用渠道极其有限,迫切需要寻求资金出路。定向发行租赁资产支持证券一方面可解决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另一方面也可拓宽邮政储蓄的运用渠道,可谓一举两得。类似的发行对象还有很多。第二,应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吸收法人及机构投资者的大额存款,融资租赁公司的负债总额按资本充足率进行控制,换句话说,就是其吸收的存款以满足自身营运为限。第三,应允许发行金融债券,发行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法人。不管以何种方式,其筹资对象都仅限于机构法人,不对居民个人。其好处在于机构相对于个人来说对上述筹资工具具有更好的风险识别能力,政策上许可,能否操作由市场决定。这样客观上也可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上述资金渠道的解决也可有效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成本,更为重要的是资金瓶颈问题的解决,也为融资租赁公司办出自己的特色创造了条件。
????(二)大力发展银行和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定位、经营模式、经营状况与其股东背景密切相关。目前这种单一的投资型股东背景决定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经营现状和经营格局。要改变这种局面需要大力发展银行及大型厂商参股或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以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适应能力,更好地满足企业对融资租赁的需求。
????(1)应允许银行控股或参股融资租赁公司
????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属性来讲,它是银行信贷的延伸,和银行的设备抵押贷款相近。由于其特有的经营方式,融资租赁公司对融资对象的评判把握及风险控制方面要明显优于银行。银行的设备贷款或项目融资尽管也有严格的评审程序,但由于涉及面广、行业众多,很难对具体放款对象及设备有深刻把握。而融资租赁公司涉猎行业较窄,长期的业务实践使其对融资对象(承租人)及租赁设备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便于对项目的优选。由于抵押担保权益只是一种在一般债权人中优先受偿的有限保障。一旦贷款偿还出现问题,银行又没有对设备再处置的专业能力和渠道,以设备抵押控制风险的作用非常有限。从《合同法》的规定,租赁资产所有权归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不属于承租企业的破产财产,企业不能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由于有营销网络、渠道和专业能力做支撑,租赁公司往往有较强的设备再处置能力。因此,银行控股或参股融资租赁公司本质上并不违背国家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进而控制金融风险的根本宗旨。银行参股或控股融资租赁公司双方可进行更紧密的合作,使各自的优势得到进一步发挥,各自的不足通过合作得以弥补。首先,银行充裕的资金有了新的出路,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有了保障,需要指出的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直接筹资比例的提高,以及融资租赁市场的不断开拓,这种互补性将会显得越来越重要。其次融资租赁公司往往有明确的行业定位和行业客户资源,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以及特有的风险锁定功能,银行可利用融资租赁公司上述优势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信贷资金配置,节省项目的开发费用。这样一方面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另一方面也可提高盈利水平。第三,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可实现资源共享,增加服务手段,扩大服务范围。银行大量的客户资源、信用信息资源、经营网络是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依托的优势,为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拓展提供便利。同一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及在同一发展阶段不同项目都有不同的融资需求,需要多种服务手段予以满足。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无疑能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
????(2)鼓励设备制造商投资组建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物为载体的融资工具,因此也是一种设备营销的有效方式。有母公司为依托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获得了稳定的客户群体的同时,由于有母公司的人生就是博的技术支持,还可在设备的增值服务、二手设备的回收处置等方面取得专业优势。有附属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营销载体,可有力促进母公司生产设备的销售,扩大市场份额。像国外的汽车、工程机械、大型医疗设备、飞机轮船等制造厂商大都设有专业化融资租赁公司或与其它租赁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专门从事租赁销售。我国正向制造业大国迈进,为提升我国制造业的整体竞争力,有必要大力发展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
????(三)明确规定,完善政策
????近几年来,经过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融资租赁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得以建立,但毕竟由于融资租赁业起步时间不长,一些与融资租赁业务开展密切相关的部门管理办法、条例等尚未对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做出明确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各地在理解上有较大偏差,严重影响了融资租赁业在前述各部门的正常开展。建议对有关办法、条例等进行必要的修改,做出明确规定,以适应融资租赁发展的需要。
????(1)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评定时,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的设备应视同自有设备。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业务,其经济实质(非法律形式)无异于银行抵押贷款。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是以融物达到融资的目的,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以保留租赁物所有权进而控制承租人租金偿付风险。需要指出的是,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后,有关租赁物所有权的报酬和风险全部转移给了承租人(当然承租人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即租金),融资租赁公司保留的只是所有权的处分权。因此,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在企业申请资质评定时,其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的施工机械应完全视同于企业自有资产对待。
????(2)融资租赁公司承办的医疗设备租赁业务不应视为医疗设备经营行为。同样道理,医疗设备是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医疗机构)所选择的品牌、型号向指定的经销商购置。在这里,医疗设备只是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融资的载体。在这个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既不是医疗设备的经销商,也不是使用该设备的医疗机构。在整个购销过程中只是手续经过融资租赁公司,实物则直接由经销商处(或厂家)运往承租人。因此,不应当把开办医疗设备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视同医疗设备经营机构进行管理,对此,应在《医疗器械管理条例》中作出明确规定。
????(3)《机动车登记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购得的机动车应作出特别规定。作为租赁物件的机动车,其所有权是租赁公司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应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机动车作以下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可以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相应地,受理登记的也可以是承租人住地所在地的车管所。申请时,应提交融资租赁合同,机动车来历凭证,则可以是以租赁公司为买受人的交易发票。本办法条例所规定的所有人的义务,应由申请注册登记的承租人承担。作为租赁物件,机动车归租赁公司所有,只有租赁公司有权抵押,承租人无权抵押。作上述变通处理,则开办机动车租赁业务所存在的问题基本可以得到解决。
????(4)能否享受关税减免待遇,应按承租企业确定。在进出口关税方面,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虽然不是租赁物的法定所有权人,却是其经济上的所有权人。同自行购置进口设备相比,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设备并不会使设备的使用范围和实际使用人有任何实质改变。前已述及,融资租赁只是融资而已,并不是进口货物的真正收货人。只有当出租人向承租人取回租赁物时,出租人才成为收货人,即纳税义务人。对《进出口关税条例》应加入利用融资租赁进口设备的条款,以使融资租赁公司在为具备关税减免优惠条件的承租人取得进口设备时,享受减免关税待遇。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增加“以进口货物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视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以取回的方式处分租赁物的,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的规定。
????另外,在出售回租中,企业对自有设备的处分(出让其所有权),同常规的买卖中的出售完全不同。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企业在出让该设备所有权的同时,立即又取得了对该设备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租赁公司只享有对该设备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另外,在出售回租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企业(出卖人)向租赁公司(买受人)的实物交付和该企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验收,即不存在通常货物买卖中物的流动。同时,企业将该实物资产(在这里是已免税的进口设备)卖出,由于随之又租入,也不导致对该实物资产实际占有和使用状况的任何改变。海关法及关税条例上述规定的立法原意在于限制减免税货物的实质转让,防止偷逃关税的行为。鉴于出售回租上述特征,本文认为,在保持海关继续监管以及租赁公司不行使其处分权中的取回权的前提下,企业以保税区内进口设备为标的物的出售回租交易,应该继续享受免除关税待遇。因此,应该在有关条款中增加相应的规定。
????我国融资租赁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发展缓慢,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我国融资租赁的出路在于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政策规定,开辟资金来源渠道,应允许银行、鼓励厂商参股控股融资租赁公司,为融资租赁公司展业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

200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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