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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租赁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评论意见

发布时间:2006-07-10 阅读次数: 次 
?

【括号内的黑体字是我的评论意见。对未加评论的部分我不持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
(二次征求意见稿)
2006
423

第一章? ?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融资租赁活动,维护融资租赁市场秩序,保护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既然有第三章从三十八条到四十七条共十条的关于融资租赁业监督管理的内容,为什么在立法目的中见不到诸如加强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督管理,或对融资租赁业实施科学合理的适度监督管理之类的字样呢?】
第二条? (定义)本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最短租赁期限为一年的交易活动。【融资租赁有别于任何其它租赁的法律特征是,标的物一定不是出租人既有的,而是按照承租人所认可的条件向承租人所指定的对象购买所得的。为什么要强调购买所得?是因为,只有购买,出租人才能通过受让,取得对标的物的完整的所有权,也因此才能通过出租的方式将该标的物,即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出让给承租人。取得一词在这里是含混不清的。借入租入也是取得,但是出租人将不能拥有对标的物的完整的所有权,因为它不能拥有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受赠继承也是取得,而且将拥有对标的物的完整的所有权,但是,这都是无偿的,无任何融资功能可言,因此同融资租赁的本义不符。有人说,之所以不用购买,而用取得一词,是因为,在有些情况下,标的物不是购买所得,例如回租。这是极大的误解。在任何情况下,无论该主体是谁,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也无论其同时还扮演什么别的角色,只要是它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有偿转移给他人(在这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的,他的行为就是买卖中的出卖行为,他同对方的契约就是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之类),他这时就是出卖人。供货人一词,是从国外套用来的。那里称“supplier”。然而,对于涉及买卖行为的契约,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第九章? 买卖合同〗专章调整。在那里,相关的规范用语是出卖人买卖合同供货人一词是不规范的。】
出租人限于依法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企业。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为个人、家庭消费目的使用租赁物的不适用于本法。
第三条? (特殊形式)融资租赁包括回租赁、转租赁等特殊形式。
回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从承租人作为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形式。【回租赁是出卖人和承租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形式。】
转租赁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作为出租人将同一租赁物进行再次融资租赁的形式。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转租赁的每一个出租人都应该符合本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后面这句话值得商榷。之所以本法要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完全是为了防范融资租赁业务所具有的金融风险。但是,就转租赁而言,可能带来金融风险的,只能是第一出租人,因为,只有它才是租赁融资人提供资金的人、出资购买标的物的人,当然也就极可能是包括银行贷款在内的各种外部资金的借入人。而转租人则不是。转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区别在于,它不是任何出资人,不是标的物的买受人,不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转租人同最终承租人的区别在于,它的租入租赁物,不是为了自己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而仅仅是为了据以取得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从而得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将这些权利转移给下一个承租人。在多数情况下,转租人所起到的是信用中介的作用。既然转租人的行为不涉及资金,它在这方面就闯不了祸。金融监管部门只要管住准予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第一出租人就行。所以,对转租人的资质提出要求这一点,除了将会挤压融资租赁的活动空间外,将没有任何积极意义。】
第四条? (效力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五条? (经营原则)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第六条? (管理部门)国务院商务部门为融资租赁业的主管部门,对全国融资租赁业进行综合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这条有原则性的错误。详见附件《如此立法,只会添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业的主管部门。【同上。】

第二章? 融资租赁交易【我认为,下面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的全部规定,都不应该是本法的内容,否则会引起法律冲突。理由见附件。下面的评论的假设前提是,本法仍将保留调整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

第七条? (当事人范围)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
第八条? (要式)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订立供货合同【不是供货合同,而是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 (内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对将要作为租赁物的货物的规定,很可能是极为复杂的。这样罗列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对于交付时间和地点,这里就没有提及。而关键在于,这首先应该是买卖合同的内容。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采用以下表述方式:甲方(出租人)同出卖人???????? 订立的???????????? 号买卖合同(以下称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货物)清单就是本合同的租赁物清单。】租金及其支付期次、租赁期限和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第十条? (告知义务)出租人应当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保证承租人知悉供货合同【同前。】的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取得承租人对供货合同【同前。】的认可;
(二)出租人应当将供货合同【同前。】送交承租人;
(三)出租人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供货合同的供货人、租赁物的规格和性能、租赁物的交付、瑕疵担保、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主要条款。
【本条立意很好,但是规定欠严密。怎么算认可?将相关的买卖合同送交承租人或者将其中的主要条款书面告知承租人,何以就能确保买卖合同的条款符合承租人的意愿?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的做法是,相关的买卖合同必须有承租人的作为见证人的副署,以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有以下条款: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租赁物及出卖人。乙方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家、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指标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地点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乙方对自己的选择和决定负全部责任。甲方完全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乙方在买卖合同上的签字,就是确认买卖合同的全部条款。这里的乙方是指承租人。】
第十一条? (租金的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可以根据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成本和合理利润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如何确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不应该由法律来规定。何况,所谓合理利润,是没有确定的标准的。一旦发生争议,法官是难以量裁的。这一条应该删除。】
第十二条? (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归属)当事人可以约定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对租赁物续租,或者由承租人支付或不支付一定价款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不支付价款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是受赠。如果受赠,受赠人的纳税义务将不同于买受人,对此不可不察。因此,本条不支付一定价款的说法值得斟酌。另外,任何买卖合同的价款,都只能是确定的,因此,一定二字,是赘语。融资租赁交易的经济实质是融资。因此,无论是全额清偿,还是留有担保余值的非全额清偿,,则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收回全部租赁融资额,则都是其前提。因此,在这种条件下,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标的物所有权向承租人转移,是其常规,而且转移价格也必定是象征性的。续租,是从国外搬来的其实没有多大实际意义的说法。所谓续租,就是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在本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双方随即订立下一个融资租赁合同,将该标的物再次出租给该承租人。由于必将有下一个融资租赁合同,因此,本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计算的依据,就可以不再是出租人的全部成本,而只需是其部分成本了。例如,某融资租赁项目,出租人的据以计算租金的成本是1,000,000元,双方约定的租赁年利率是7.5000%,租赁期限是60个月,自起租日起每隔6个月付等额租金一次,共付10次。期末,标的物的所有权以1元的价格向承租人转移。此外没有其它条件。则各期租金及其构成见下表:

期次

本期年利率%

应付租金

其中含本金

其中含收益

本期期初日

成本余额

1

7.5000

121,761.34

84,261.34

???? 37,500.00

??? 1,000,000.00

2

7.5000

121,761.34

87,421.14

???? 34,340.20

????? 915,738.66

3

7.5000

121,761.34

90,699.44

???? 31,061.918

????? 828,317.51

4

7.5000

121,761.34

94,100.66

???? 27,660.68

????? 737,618.08

5

7.5000

121,761.34

97,629.44

???? 24,131.90

????? 643,517.41

6

7.5000

121,761.34

101,290.54

???? 20,470.80

????? 545,887.97

7

7.5000

121,761.34

105,088.94

???? 16,672.40

????? 444,597.43

8

7.5000

121,761.34

109,029.77

???? 12,731.57

????? 339,508.49

9

7.5000

121,761.34

113,118.39

????? 8,642.95

????? 230,478.72

10

7.5000

121,761.34

117,360.33

????? 4,401.01

????? 117,360.33

合计

?

1,217,613.43

1,000,000.01

217,613.43

?

现在,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再订立另外一个36个月期的融资租赁合同,条件同上。其中,第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按照成本为910,000元的条件计算。期末,标的物的所有权也是以1元的价格向承租人转移。则两个合同各期租金及其构成见下表:

?

期次

本期年利率%

应付租金

其中含

本金

其中含

本期期初日

收益

成本余额

1

7.5000

110,802.82

76,677.82

???? 34,125.00

????? 910,000.00

2

7.5000

110,802.82

79,553.24

???? 31,249.58

????? 833,322.18

3

7.5000

110,802.82

82,536.49

???? 28,266.33

????? 753,768.94

4

7.5000

110,802.82

85,631.60

???? 25,171.21

????? 671,232.45

5

7.5000

110,802.82

88,842.79

???? 21,960.03

????? 585,600.85

6

7.5000

110,802.82

92,174.39

???? 18,628.42

????? 496,758.06

7

7.5000

110,802.82

95,630.93

??? 15,171.88

????? 404,583.66

8

7.5000

110,802.82

99,217.09

???? 11,585.72

????? 308,952.73

9

7.5000

110,802.82

102,937.74

????? 7,865.08

????? 209,735.64

10

7.5000

110,802.82

106,797.90

????? 4,004.92

????? 106,797.90

合计

?

1,108,028.22

910,000.00

198,028.22

?

第二个融资租赁合同:

由于在第一个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只收回了910,000元的成本,还有90,000元的成本要通过第二个融资租赁合同才能收回。又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从第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的起租日起算的90,000元的成本,要在60个月后才开始回收。因此,这60个月的预期收益也应该算进去。是多少呢?是以90,000元为本金,以每6个月为一期,以7.5000%为年收益率,所计算出来的收益。这个收益是40,053.95元。同90,000元本金之和,是130,053.95元。这也就是在第二个融资租赁合同中据以计算各期等额租金时所代入公式的本金。

期次

本期年利率%

应付租金

其中含本金

其中含收益

本期期初日

成本余额

1

7.5000

24,607.79

19,730.77

????? 4,877.02

????? 130,053.95

2

7.5000

24,607.79

20,470.67

????? 4,137.12

????? 110,323.18

3

7.5000

24,607.79

21,238.33

????? 3,369.46

?????? 89,852.51

4

7.5000

24,607.79

22,034.76

????? 2,573.03

?????? 68,614.18

5

7.5000

24,607.79

22,861.07

????? 1,746.72

?????? 46,579.42

6

7.5000

24,607.79

23,718.36

??????? 889.43

?????? 23,718.36

合计

?

147,646.77

130,053.95

17,592.82

?

在这里,同常见的融资租赁合同略有差异的,无非是前60个月的各期租金金额,不同于后36个月的各期租金金额而已。在实际业务中,我们根本无需搞得这么繁琐,我们的做法简单之至。不过是订立一个96个月期的融资租赁合同,只是其中前60个月的各期租金是一个数,后36个月的各期租金,是另一个数,而已。因为,其结果是毫无差别的。请看下表:

,

期次

??

??

净流入

年折现率

折现值

租赁融资额

??

期初

??? 1,000,000.00

?

? -1,000,000.00

?

-1,000,000.00

1

?

????? 110,802.82

??? 110,802.82

7.5000%

?? 106,797.90

2

?

????? 110,802.82

??? 110,802.82

7.5000%

?? 102,937.74

3

?

????? 110,802.82

??? 110,802.82

7.5000%

??? 99,217.09

4

?

????? 110,802.82

??? 110,802.82

7.5000%

??? 95,630.93

5

?

????? 110,802.82

?? 110,802.82

7.5000%

??? 92,174.39

6

?

????? 110,802.82

??? 110,802.82

7.5000%

??? 88,842.79

7

?

????? 110,802.82

?? 110,802.82

7.5000%

??? 85,631.60

8

?

????? 110,802.82

?? 110,802.82

7.5000%

??? 82,536.49

9

?

????? 110,802.82

?? 110,802.82

7.5000%

??? 79,553.24

10

?

????? 110,802.82

??? 110,802.82

7.5000%

??? 76,677.82

11

?

?????? 24,607.79

???? 24,607.79

7.5000%

??? 16,413.59

12

?

?????? 24,607.79

???? 24,607.79

7.5000%

??? 15,820.33

13

?

?????? 24,607.79

???? 24,607.79

7.5000%

??? 15,248.51

14

?

?????? 24,607.79

???? 24,607.79

7.5000%

?14,697.36

15

?

?????? 24,607.79

???? 24,607.79

7.5000%

??? 14,166.13

16

?

?????? 24,607.79

???? 24,607.79

7.5000%

??? 13,654.10

合计

?? 1,000,000.00

??? 1,255,674.98

?? 255,674.98

?

?????? -0.00

在上表中,当着年折现率是7.5000%时,各期租金折现值的合计值是0。也就是说,这不过是一个在两段时间内按照同一个租赁年收益率(在本例中是7.5000%),收取的各期等额租金在不同的时间段的数额不同而已。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安排,多半是出于满足承租人对其财务报表表现或未来现金流的考虑。这甚至不妨说是融资租赁对客户的利用价值之一。因为,这种对于银行来说实在是小儿科的业务方式,却往往由于银行自己是批发商而难以采纳。融资租赁机构之所以能采纳,不过是因为它是零售商而已。因此,本条可以简化为:当事人可以约定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时租赁物由承租人留购、续租或返还出租人。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十三条? (转租赁合同的订立)转租赁应当经出租人同意。【本条立意正确,但是用语不当。谁是出租人?如果转租人只是承租人而不是出租人,那还会有转租赁吗?较为恰当的表述或许可以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将租赁物通过另一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的,应当经本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供货合同无效或撤销时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供货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损失,由供货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过错方承担。【首先,融资租赁交易的要件之一,就是必定要有购卖将要用作租赁物的货物的行为。体现该行为的契约,是买卖合同,而不是供货合同。对此,我们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而不可以在用语上自说自道;其次,买卖行为是经济活动中最最常见的行为。调整其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在我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第九章? 买卖合同〗。任何其它法律都无权对此说三道四;最后,撤销的后果同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是完全不可以混同的。什么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可见,就买卖交易而言,要约撤销的后果,是买卖合同的未得订立。而买卖合同的没有订立,难道可以归结为是什么人的过错吗?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主旨。试问,在这个世界上,有什么法律是规定谁谁谁必须订立什么合同的?可见,本条中的撤销一词,是必须删除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可否撤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管辖内容,本法无权置啄。】

第十五条? (承租人的受领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供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受领租赁物。

第十六条? (承租人享有的买受人权利)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租赁物的选择或认可订立的供货合同,供货人向承租人直接承担供货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它们相互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承租人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它对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没有合同权利,后者对它也没有合同义务。除非(兼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的)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将它对出卖人的某些合同权利书面委托给它来行使。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的做法是,同出卖人协商,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中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

出卖人知悉买受人的购买本合同货物,是为了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 出租

出卖人同意,本合同的货物装运单证及发票的正本在向买受人提交的同时,还应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提交

出卖人同意,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同买受人一样,有在交付不符时向出卖人追索的权利。双方约定,买受人与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不得同时行使上述对出卖人的追索权。

第十七条? (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条立意正确。但是无可操作性。一旦发生争议,法官对于是否有上述依赖或干预,是很难判断的。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的做法见对第十条的评论。】

第十八条? (出租人平静占有担保责任)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不因出租人的原因而受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干扰。

第十九条? (承租人善良保管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除合理的损耗及出租人同意的对租赁物的改变外,承租人应当使之处于交付时的状态。出租人不承担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第二十条? (产品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三人损害责任)承租人使用租赁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转租赁的出租人权利)转租赁的第一出租人可以直接向每一个承租人主张租金权利。【此言差矣。任何一个出租人的权利,仅限于它作为出租人的那个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合同权利。对于别的它并非当事人的融资租赁合同而言,它没有任何权利。】

第二十三条? (欠付租金偿还顺序)在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的情形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应当首先用于清偿违约金或欠付租金利息。【这属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不应该由法律来规定。本条应该删除。何况,在某些情况下,这样做还有可能损害出租人的利益。因为,未收回的租金中所含的本金,是出租人的资产,而违约金或延迟利息之类,则是并不计入出租人的资产的。如果按本条执行,其后果只可能是,在承租人违约或拖欠情况下,出租人不良资产比重的加大。】

第二十四条? (租赁物登记)租赁物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条立意很好。可惜这里说了不算。迄今,我国还没有对此相关的法律。这一条不过是一个空心汤团而已。】

第二十五条? (租赁物附合于他物)租赁物附合于其他动产、不动产上时,应单独登记为出租人所有。租赁物附合后的动产、不动产转让时,出租人得就转让所得价款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有取回的权利。【同上。】

第二十六条? (租赁物非责任财产)租赁物不得作为承租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风险承担)根据供货合同,租赁物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转移给出租人时,该风险即转移给承租人。【在买卖合同中,根本不存在什么从出租人或承租人。这一条同废话无异。】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或者灭失的,不影响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应承担的义务。【这后一句话只有在下面第二款的情况下可以成立,而在下面第三款的情况下,则不能成立。因此,这后一句话应该删除。】

租赁物毁损或者灭失后,承租人能够按照出租人的要求修复租赁物或者购买同条件替代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租赁物不可修复或者不能就替代物达成一致的,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到期租金,并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不可解约性)除非出租人违反本法第? 条(出租人平静占有担保责任)、第? 条(租赁物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的处理)、第? 条(未交付租赁物出租人的责任)的规定,承租人不得解除合同。【那么难道出租人就可以单方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吗?我们知道,任何合同都将因履行完毕而终止,这是其常规,也是合同当事人的初衷。而合同解除,则必定是并未履行完毕,是非正常现象。因此,合同解除是一个份量很重的课题,仅凭本条这些片面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大体上说,融资租赁合同在下述情况下解除,即租赁物未交付、合同法定无效、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违约。若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时的处理,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或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融资租赁合同对合同解除时的处理可约定如下:

一)?????? 租赁物未交付。在这样解除时,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金额。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否及如何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分担,由合同约定;

二)?????? 合同法定无效。在这样解除时,

??????? (一)若系出租人过错,承租人应有权选择请求索回全部已付金额,或者选择留购租赁物。留购价应是出租人所承担的购置成本扣除承租人已付金额后的差额;

??????? (二)若系承租人过错,出租人应有权选择收回租赁物,或者请求承租人即时支付出租人所承担的全部购置成本;

??????? (三)若系双方过错,则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支付的金额。出租人从租赁物公开拍卖或承租人留购中所得价款应该用于冲抵其所承担的购置成本,冲抵后的余额应归承租人所得,冲抵后的不足部分应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补足。

??? 三)? 租赁物毁损或灭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违约。在这样解除时,如何进行损失赔偿,由合同约定。

另外,融资租赁合同还可能协议解除,只是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这里无需另作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出租人变更供货合同的限制)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或认可订立的供货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撤销、解除供货合同,或者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供货合同内容。【应该是买卖合同,】

第三十条? (对供货人的索赔)供货人违反供货合同约定,承租人可以向供货人主张因供货人违约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供货人不知道供货合同是为融资租赁合同订立或供货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承租人直接向供货人行使索赔权的,出租人应予协助,索赔的费用和结果,由承租人承担和享有。【本条立意很好,但表述不够严谨。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的做法是,在相关的买卖合同中列入以下条款:出卖人知悉买受人的购买本合同货物,是为了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 出租出卖人同意,本合同的货物装运单证及发票的正本在向买受人提交的同时,还应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提交出卖人同意,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同买受人一样,有在交付不符时向出卖人追索的权利。双方约定,买受人与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不得同时行使上述对出卖人的追索权。

第三十一条? (租赁物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的处理)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承租人可以选择解除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供货人赔偿损失。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赔偿,该项赔偿不受承租人向供货人索赔结果的影响。

承租人也可以要求供货人更换、修理租赁物,因更换、修理租赁物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由供货人赔偿。承租人接受租赁物或者更换、修理租赁物而使租赁物的价值减损的,该损失部分由供货人向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赔偿,该赔偿不受承租人向供货人索赔结果的影响,但租金应当适当降低。【这一条完全站不住脚。即使承租人是买卖合同的见证人,它也并非是买卖合同当事人。承租人对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绝对没有上面所说的合同权利的。除非它有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书面委托。】

第三十二条? (未交付租赁物出租人的责任)由于出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无法交付给承租人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不是违约责任,因为出租人没有标的物交付义务,而是损失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免责)除本法第? 条规定的情形外,供货人违约而出租人未违反供货合同义务的,对供货人的索赔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的权利。【这样的规定太笼统。试问,设若出卖人根本未交付货物,出租人根本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它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合同义务如何履行?既然义务不能履行,那凭什么又能享受收取租金的合同权利呢?在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只能解除。至于解除后各方的损失如何补偿,则应由合同约定。】

第三十四条? (出租人免责的例外)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租赁物有瑕疵而未告知承租人的;

(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人行使对供货人的索赔权,而出租人怠于行使的;

(三)供货合同的索赔权只能由出租人行使,而出租人怠于行使的;

(四)在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不予协助的。

(五)出租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救济)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到租金总额的五分之一的,或者未付租金期次超过约定应付租金总期次的五分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请看,如果按照这一条执行,结果将是什么。其一,以上面对第十二条的评论中的第一个表的数据为例。如果第123期租金都未支付,则欠付租金是365,284.02元,是合计应付租金1,217,613.43元的30%;欠付期数是3期,是合计应付期数10期的30%,两者都大于本条所规定的五分之一这个指标。则依据本条,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就是说,出租人有权在第3期租金应付日的次日要求承租人支付1,217,613.43元。我们知道,出租人的成本是1,000,000元,按照年利率为7.5000%的合同要求,出租人如果此刻得到1,116,771元,就不能说有直接经济损失,因为连本带利一分不少,都有了。至多是增加了资金调度的难度而已。而要求支付1,217,613.43元的含义是什么呢,请看下表:

期次

本期年利率%

应付租金

其中含本金

其中含收益

本期期初日

成本余额

1

21.0597

405,871.14

300,572.58

??? 105,298.57

???? 1,000,000.00

2

21.0597

405,871.14

332,222.44

???? 73,648.71

????? 699,427.42

3

21.0597

405,871.14

367,204.98

???? 38,666.15

????? 367,204.98

合计

?

1,217,613.43

1,000,000.00

217,613.43

?

也就是说,承租人因此要承担高达21.0591%的接近于合同年利率三倍的资金成本。
其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效果是什么?以下表为例。
上表中,成本是1,000,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租金按月后付,共付36次。租赁年利率7.5000%,各期等额租金为31,106.22元。现在假设承租人从第29期起拖欠租金,直到第36期,连续8期未付,是总期数36期的22.22%,大于本条规定的五分之一这个指标。则至期末,未收回的成本是241,904.19元,加上8期的以7.5000%年利率计的利息,合计是254,361.92元。换句话说,如果出租人在期末日的第二天收到254,361.92元,就毫无损失。现在,如果收回租赁物,又如果租赁物的折旧年限是8年,按直线法折旧,残值为5%,则其各年末帐面净值见下表:
?


在草案说明中,我们看到以下文字:在融资租赁立法中,贯彻了以下指导思想:一是……。二是保护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融资租赁业发展中曾经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严重损害出租人的利益。此外,租赁物的取回占有和瑕疵担保责任也是涉及当事人权益的重要问题。草案在这些方面,明确了三方当事人的责任,既不让出租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又不让承租人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
试问,面对这样的霸王条款,上面的说法可信吗?本草案第五条所说的公平原则跑到哪里去了?还需指出的是,起草人以为这至少可以保护出租人罢!其实不然。明智的出租人必定害怕这样的法律规定。为什么?因为,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始终一帆风顺的事情是没有的,偶有闪失也是难免的。在承租人遇到支付困难时,根本的出路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一起想办法,以各种变通的方式渡过难关。只要出租人最终能够得到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就不应该过分刻板。协议更改合同的事,往往倒是最具建设性的。而一旦有了本条这样的刚性的法律条款,潜在客户的唯一选择,就是躲你远点,避免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否则它吃不消。融资租赁机构的商机将只会减少。促进一说也将成为空谈。】
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部分归出租人所有。
第三十六条? (出租人的取回权)承租人有其他严重违约或严重侵害出租人权益的行为时,出租人有权取回租赁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出租人依前款规定,可以直接向承租人行使取回权,承租人应予配合。【直接取回是绝对不可以的。道理很简单。承租人是否严重违约这一点,不能由出租人自己说了算。否则,又如何防止出租人的任意妄为呢?例如,承租人如果较长时间不支付租金,应可视为严重违约。然而,这里一定就没有出租人的责任吗?如果出租人把租赁物抵押给了第三人,又拖欠相关的债款,抵押权人去行使自己的抵押权,要取走租赁物抵押物。这时,承租人诉诸出租人,要它来解决。出租人却始终不予理会。于是,承租人就只得拒付租金。这时,出租人难道可以只说承租人多期租金拖欠,严重违约,而径自取回租赁物吗?】
第三十七条? (公共利益)对用于能源、交通、通讯、医疗、教育等公益设施的租赁物,出租人行使收回租赁物的权利不得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由此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章? 融资租赁业的监督管理【概括的评论意见请见附件】

第三十八条? (监督管理原则)对融资租赁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国务院商务部门对全国的融资租赁业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有关规章;
(二)审查批准融资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三)监督检查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规则实施情况;
(四)负责行业统计;
(五)对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设立审批)设立融资租赁企业应当经国务院商务部门及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批准。
境内金融机构投资控股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应当经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第四十一条? (审查内容)审查批准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 (设立条件)设立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有具备融资租赁专业知识和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及风险处置制度。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名称)融资租赁企业名称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其他经营性组织名称不得含有融资租赁字样。
第四十四条? (经营规则)融资租赁企业经营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包括或有负债在内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十五倍;【也就是说,有1元的资本,就可以有15元的负债。仅仅因为添入了或有负债,资本充足率就从现行规定的10%降到了6.25%。这样的规定难道是审慎的吗?如果某融资租赁机构,根本未曾给任何人提供过担保,难道它真的应该可以用1元的资本来应付15元的负债吗?这同巴塞尔协议的原则是不是离得太远了点了?】
(二)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六十。
【体现审慎性原则的指标规定得太少。例如,对单个客户的敞口、关联交易、不良资产率,等等,这里都没有提到。】
第四十五条? (报告和审计)融资租赁企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融资租赁业协会是融资租赁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接受国务院商务部门的业务指导。
融资租赁业协会应当维护融资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融资租赁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融资租赁企业提高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提供服务。
第四十七条? (金融租赁监管)境内金融机构投资控股融资租赁企业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可以对境内金融机构投资控股融资租赁企业制定严于本章规定的规定。

第四章? 融资租赁业的促进【概括的评论意见请见附件。】

第四十八条? (加速折旧)融资租赁的机器设备可以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折旧年限,计提相应折旧,但折旧年限不得短于3年。
第四十九条? (呆帐准备)允许融资租赁企业提取呆帐准备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有如下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含拆出资金、应收保费等,但不包括贷款的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金融企业自行确定。金融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在如此详尽和未见不妥的规定面前,本法作此规定有何必要?反之,准备金作为监管的指标之一,在第三章中却见不到。】
第五十条? (流转税缴纳)融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其承担的租赁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作为税基缴纳流转税。
第五十一条? (关税缴纳)在跨境融资租赁中,入境租赁物以各期次租金为税基缴纳关税。
第五十二条? (承租人的特殊资质)承租人作为买受人获得租赁物时应该享有的各种待遇,【任何自行购买货物的企业,都不是承租人,而是买受人。所购买的也不是租赁物而是货物。】不应因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人在融资租赁期间作为买受人【出租人在进行购买时,是买受人。这个买受人的身份同融资租赁期间没有丝毫关系。】而受到影响,承租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应视同于出租人办理,但租赁物所有权不转移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外汇结算)租赁物系从境外取得或出租人的资金系外汇借款,融资租赁合同可以以外汇结算。
第五十四条? (资金来源)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促进融资租赁企业扩大资金来源,增加融资渠道。【这一条是空谈。】
第五十五条? (鼓励方向)国家采取措施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对中小企业、贫困地区及其他符合国家扶持条件的项目、行业或地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这一条是空谈。】
第五十六条? (信息服务)国家建立融资租赁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向融资租赁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非法经营处罚)非法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及非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由审查批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非法经营处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由审查批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非法经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查批准部门查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关闭,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包括或有负债在内的风险资产超过净资产的十五倍的;
(二)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六十的。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融资租赁企业不按照本法第? 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审查批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在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失察,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

第六十二条? (具体办法制定授权)对融资租赁业监督管理、租赁物登记和税收及其征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 (生效时间)本法自??? ? ? 日起开始施行。(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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